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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农村退伍兵可拿“劳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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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记者昨从市民政局获悉,经国务院批准,从2011年8月1日起,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市民政局优抚处负责人预计,这项政策将惠及我市3万至5万名农村退役士兵。我市正采集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信息。

  该负责人告诉记者,民政部日前发出《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要求各地民政部门做好农村籍退役士兵的身份核查认定及信息统计等工作,从2011年8月1日起,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国家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适当提高标准。

  据了解,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是指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据悉,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的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省级民政部门应于10月30日前,将本地区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统计结果送同级财政部门复审后报民政部、财政部,力争在12月31日前将老年生活补助发放到每一名符合条件的对象手中。

  【申报流程】

  ■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

  ■经初审把关、会审认定、建立档案等程序做完审定工作后,县级民政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人员信息填入《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统一录入优抚对象信息管理系统,与其他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一样,形成每年定期更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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