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关于印发河源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河府〔2011〕1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河源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反映。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11年11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省政府《印发广东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1〕127号)等精神,为建立健全我市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年满16周岁,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且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非从业居民(不含在校学生),均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我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三条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参保人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以缴费为前提条件。
(二)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确保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与我市经济发展、参保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基本生活需求相适应。
第四条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社会捐助等构成。
第五条市、县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密切配合,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履行各自职责。
(一)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各县、区社保部门负责经办辖区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养老保险关系的建立和养老保险待遇核发以及基金收支会计核算等具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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