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隆县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设十档
从今天召开的全省城镇居民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获悉,省政府6月27日出台《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从今年7月1日起,我省全面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60周岁以上城镇非从业居民将按月领取养老金,实现城镇养老保险的全覆盖。《意见》提出,我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坚持从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意见》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构成。参保居民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省、市、县(市、区)政府对参保居民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同时,我省对重度残疾人参保缴费实行特殊补贴政策,由政府为其每年代缴养老保险费81元。
参保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在内的养老金。中央财政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不低于55元,各市、试点县(市、区)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意见》提出,2012年,我省将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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