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出台《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该意见在总结前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形成,涉及面广,更重要的是其中订立的一些制度,为今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了良好基础。日前,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相关问题作了解释。
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的确定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统一以在职人员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费比例按照“以支定收、适当结余”的原则确定,个人缴费由单位代扣代缴。原已实行按双基数确定缴费比例的地区,要逐步过渡到以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
养老保险基金账户的开设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一律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基金支出户和基金财政专户。凡在非国有商业银行开设银行账户的,必须撤销账户;在财政部门结算中心开设综合管理账户将社保基金与其他资金混合管理的,必须另行开设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专账核算。
个人账户基金的组成及支取
从2002年1月1日起,我省机关事业社保经办机构均应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号码目前暂用居民身份证号码。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组成个人账户基金。个人账户基金用于职工退休后养老,除特殊情况外,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未达到15年的,允许继续延长缴费至15年;参保职工死亡的,应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基金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法定继承人。
基本养老金的领取
参保人员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按国家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金的计发比例计发,另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发放标准为个人账户基金累计储存额的1/120(个人账户基金发放完毕为止)。按规定应发放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社保经办机构支付,基本养老金以外的待遇及补贴,由原单位按原经费渠道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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