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和计发办法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和计发办法,请参见“中国劳动网—— 虚拟办公——各省市养老金计算——湖南省”。
(二)相关政策规定
1.1997年底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和省的原规定发给养老金
2.职工退休后出境定居的,可以继续按月领取养老金,并可享受养老金调整待遇;也可以选择将个人帐户储存额(含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部分、个人缴费及利息)一次性结清,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办法。
对统帐结合改革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并出境定居的,除一次性支付个人帐户储存额外,对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 1年支付2个月的指数化月平均工资。结算时,应扣除退休后已领取个人帐户养老金的金额。
基本养老金的领取方式,应在出境前一次性选定。
3.在井下、有毒、有害、高温、高空等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职工,仍可按国家规定提前退休。统帐制度改革前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可以继续折算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但折算的年限不得超过5年;统帐结合制度改革之后从事特殊工种的的工作年限不能折算工龄,应通过工资制度改革和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解决其受到损害的待遇。
4.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服刑期间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刑满释放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服刑前的实际缴费年限重新予以确定,重新确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发,以后按规定正常调整。
退休人员被判缓刑期间,可继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基本养老金不作调整。
5.职工在判有期徒刑或劳教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缓办退休手续,待刑满后再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并按其实际缴费年限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发)。服刑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予补发。
6.职工退休时,退休当月工资照发,从下月起改发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死亡,从死亡的下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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