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参保单位和人员如何补缴养老保险费?
实行个人缴费后,未核定过缴费基数、未缴费人员为未参保人员;单位一直未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为未参保单位。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的职工,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劳动关系证明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补缴养老保险费,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补缴时间最早不早于1995年1月。
未参保的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现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和原职工档案,经劳动部门审核后可进行补缴,在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的,其在原单位工作的连续工龄经劳动部门认可后可视同缴费年限。
原国有、集体企业中固定职工和劳动合同制职工自实行个人缴费起一直未参保缴费,现企业已经灭失,本人已达到或超过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本人自愿,可从2007年后开始向前补缴或向后继续缴费。补缴或继续缴费满15年以上,可办理按月享受养老待遇手续,原在企业工作时间经劳动部门认定后视同缴费年限。
未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不允许补缴。未参保人员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允许其参保缴费,从参保之月起计算实际缴费年限。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的,可延续缴费满15年后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2.市民吴女士问:我是沈阳一家企业的职工,现在已经离开原单位了,并且再就业,请问断保期间养老保险如何补缴?
答:企业职工补缴非现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的,需到所在区分局企业科打印《企业职工补缴非现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申请表》,经个体科复核后由企业科做变动处理,再由个体科做转入处理,按照个体养老保险政策进行补缴后,告知企业科恢复企业信息。
3、济南市民张先生问:他于2005年7月至2007年9月,在济南某公司上班,养老保险缴至2007年9月。2007年9月到2009年9月,他辞职回到德州,一直处于待业状态。"2009年我通过事业编考试,考入宁津县某单位,单位给缴纳养老保险。"张先生说,他想把2007年9月至2009年9月缺失的养老保险补齐。
答: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针对张先生所说的情况,提供了两种建议:一是张先生将在济南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德州市,前后参保时间连续计算;二是由张先生的新工作单位确认他未缴纳养老保险期间的连续工龄,经确认连续工龄后,可在德州补缴中断的养老保险,并将在济南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德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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