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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厦试点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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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所谓“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是在自愿的原则下由个人缴费、商业保险公司运作、政府通过税收优惠进行政策引导的商业养老保险,即允许投保人将其所缴的一定额度的养老保险费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待受益人领取保险金时,再将保险金作为受益人的个人收入按照法律规定征缴个人所得税。

  网络文化、养老保险、学生校服等都是当前备受关注的民生话题,昨日,记者连线北京,在厦全国政协委员透露,今年“两会”期间,他们将围绕这些热点话题提交相关提案。

  当前,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三大支柱组成,但目前三大支柱发展严重不平衡,为此,全国政协委员庄威、陈修茂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提出提案,建议在厦门试点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实现养老保障体系三支柱的均衡发展。

  据统计,去年,厦门市养老保障体系资金收入86.41亿元,其中基本养老基金收入达到71.78亿元,占比高达83.07%,企业年金和商业年金保险总和占比仅为16.93%,远不能发挥第二、第三支柱的保障作用。而美国、英国、香港和台湾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第二、第三支柱的占比均超40%。提案指出,通过发展第二、第三支柱可以减轻基本养老的财政负担,特别是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是一条通过鼓励个人积累形成的养老保险渠道,可以形成对第一支柱的补充,是一种低成本的长效社会稳定机制。

  提案指出,根据第六次人口普查结果,厦门60岁以上居民达到23.4万人,占户籍人口的13%,超过国际惯例10%的老龄化社会标准。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和社会平均工资的不断攀升,加之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空账率等因素,厦门基本养老保险偿付压力较大。

  庄威为记者算了一笔账:以一名35岁、月收入5000元的职工为例,如果按每月500元标准投保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到60岁退休时,平均每月可领取1718元养老保险金。递延型养老保险的替代率可以达到17.2%,在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不变的前提下,总替代率达到71.24%。

  提案建议,在厦门先行先试开展税延型养老保险试点,参保人应覆盖全市户籍居民,同时将在厦台籍人士也纳入参保人范围。

  【名词】

  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

  所谓“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是在自愿的原则下由个人缴费、商业保险公司运作、政府通过税收优惠进行政策引导的商业养老保险,即允许投保人将其所缴的一定额度的养老保险费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待受益人领取保险金时,再将保险金作为受益人的个人收入按照法律规定征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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