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我省187万残疾人事业发展,甘肃省政府办公厅日前转发《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无雇工的残疾人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残疾人员和灵活就业残疾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全省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80%作为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意见》从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多方面提出具体的措施,并明确指出,要将残疾人优先纳入覆盖全省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采取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措施,切实提高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水平。对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家庭要应保尽保,残疾人本人在已补差的基础上按保障标准的20%上浮计算补差额。到2015年,建立起覆盖全省城乡的残疾人两个体系基本框架,使残疾人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托养等需求得到制度性保障,到2020年,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残疾儿童少年全面普及义务教育,残疾人文化教育水平明显提高,就业更加充分,参与社会更加广泛,普遍达到小康水平。
基本养老保险
城镇企业必须为残疾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缴费基数不足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残疾职工,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对残疾职工个人缴费差额部分给予补贴。企业在办理企业年金时,应照顾残疾职工并为其缴纳企业年金。农村重度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按个人最低标准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全额代缴,贫困残疾人个人最低标准缴费部分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基本医疗保险
纳入城市低保范围的城镇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缴费,纳入低保范围的各类在校残疾学生,按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缴费。一二类残疾人低保对象个人不缴费,由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从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代缴。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补贴,重度和贫困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全额代缴。
工伤保险
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必须为本单位残疾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残疾职工因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及时救治并申报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按规定及时足额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重视残疾职工工伤康复,逐步完善工伤保险职业康复制度,增加残疾人工伤保险职业康复项目。
失业保险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规定为残疾职工办理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残疾职工失业后,有关部门要协助其按时足额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相关待遇。对城镇企事业单位招用合同制残疾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已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依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甘肃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110号)享受社会保险有关补贴。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