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劳动保障局发布通知,规定岛城部分超过退休年龄,但离职后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原国有集体企业固定工,可申请补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据了解,根据市劳动保障局下发的《关于部分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原国有集体企业固定工有关社会保险问题的通知》要求,要申请补缴养老和医疗保险的职工需同时符合6项条件。具有青岛市户籍;在青岛市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工作过并通过劳动部门办理了正式就业手续;在国发〔1978〕104号文件下发后(1978年6月2日)离开了用人单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满10年以上(含军龄等视同工龄);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一直未参加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本人已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且未享受定期基本养老待遇。
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超龄固定工,以青岛市2008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照28%的比例,一次性补缴四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缴费基数的8%记入个人账户。补缴基本医疗保险时,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的,以本市2008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11%的比例一次补足差额年限。其中五市按各市规定比例补缴。
据市劳动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按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职工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三部分组成,其中,基础养老金=2008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过渡性养老金=2008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0.6×1.4%×确认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20。
同时,符合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可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当月起享受本市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缴费用不补记个人账户,此前医疗费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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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针对部分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也可按照延长缴费时间和补缴的方式,补足差额年限。
据了解,具有青岛市户籍满10年,缴费年限不足15年并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的参保人员,可申请延长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时间至65周岁,延长缴费时间至65周岁,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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