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日常管理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省人社厅近日出台新规,做出具体解答,目前我市已开始按新规执行。
省内转移无12个月限制
据介绍,针对省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新规做出具体规定,明确了企业职工经组织批准在省内调动到新单位工作或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按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时,不受法定退休年龄前12个月的限制,2010年7月1日后受限制未办理转移接续手续的,可予以补办。而按之前规定,已退休人员或在12个月内达到国家、省有关规定条件的退休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也就是说,如果退休后想去省内外市定居,则要在退休地领取养老保险金。此次新规则放开了这个限制,但是前提是须经组织批准或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
外省工作可回原单位办退休
企业职工经组织批准调动到外省企业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国家有关规定转回我省享受退休待遇,经原用人单位同意,可在原用人单位办理退休审批手续。
调出我省时未经组织批准或自行离开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国家有关规定转回我省享受退休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至原户籍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自由职业者身份申报办理退休手续。
补缴保费分情况
针对欠缴保费问题,新规也明确规定:在办理转移接续期间欠缴基本养老保险的,经本人申请,可在转入地补缴。
参保人员在转移前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规定在转出地补缴后再办理转移手续。
省内转移具体程序
参保人员流动前,需到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对已打印《参保缴费凭证》人员后续业务进行集中管理,停止为其办理参保缴费业务,其个人账户继续按规定计息。参保人员打印《参保缴费凭证》后重新在原参保地就业的,凭新就业单位的就业合同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业务不需经过省转移信息系统平台;
参保人员流动到新就业地后,按规定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受理并对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符合转入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有关信息生成电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上传到省转移信息系统平台;
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新就业地社保机构的电子《联系函》后,在5个工作日内为参保人员办理转出手续,生成电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办理资金划转业务,将参保人员转移信息上传到省转移信息系统平台;
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对接收到的原参保地的电子《信息表》进行审核,核对《信息表》中转移基金总额与财务到账基金额是否一致;
原参保地社保机构收到新参保地社保机构返回的确认接收信息后,对该业务加注办结标识;
最后,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转移接续业务办结后,及时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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