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社厅日前出台新规,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中遇到的问题给出了明确的处理意见。
职工经组织批准在省内调动工作,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不再受法定退休年龄前12个月的限制。
针对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日常管理工作中遇到一些具体问题,省人社厅日前出台了《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中遇到的问题给出了明确的处理意见。
《意见》规定,企业职工经组织批准在省内调动到新单位工作或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按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时,不受法定退休年龄前12个月的限制,2010年7月1日后受限制未办理转移接续手续的,可予以补办。
企业职工经组织批准调动到外省企业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国家有关规定转回辽宁省享受退休待遇,经原用人单位同意,可在原用人单位办理退休审批手续;调出辽宁省时未经组织批准或自行离开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国家有关规定转回辽宁省享受退休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至原户籍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自由职业者身份申报办理退休手续。
此外,针对欠缴保费问题,《意见》也明确: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规定,在办理转移接续期间欠缴基本养老保险的,经本人申请,可在转入地予以补缴;参保人员在转移前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规定在转出地补缴后再办理转移手续。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规程
参保人员流动前,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对已打印《参保缴费凭证》人员后续业务进行集中管理,停止为其办理参保缴费业务,其个人账户继续按规定计息。
参保人员流动到新就业地后,按规定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新就业地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提出异地转入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受理《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符合转入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有关信息生成电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上传到省转移信息系统平台。
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新就业地社保机构的电子《联系函》后,在5个工作日内为参保人员办理转出手续,生成电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办理资金划转业务,将参保人员转移信息上传到省转移信息系统平台。
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对接收到的原参保地的电子《信息表》进行审核,核对《信息表》中转移基金总额与财务到账基金额是否一致。审核无误且与本地无重复缴费记录的,为参保人员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办结情况上传到省转移信息系统平台。审核无误但与本地有重复缴费记录的,按规定对重复部分办理退费后,为参保人员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办结情况上传到省转移信息系统平台。审核有误的,拒绝对该项业务做处理,并将"拒绝信息"上传到省转移信息系统平台。
原参保地社保机构收到新参保地社保机构返回的确认接收信息后,对该业务加注办结标识。如收到"业务拒绝"信息,需要重新进行审核处理。
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转移接续业务办结后,及时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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