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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养老金缴费基数报道有误非平均工资的六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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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海南省人社厅据此下发了《关于按2010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征缴社会保险费和计发社会保险待遇的通知》(琼人社发〔2011〕132号),要求各市县根据省统计局公布的2010年度社平工资标准,按照海南社会保险政策的有关规定,征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和计发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海南养老金缴费基数报道有误非平均工资的六成

  近日,一则“海南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调”的报道引起关注,其中“用人单位养老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是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1551元)”,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实为错误报道,海南并未要求各市县以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最低缴费基数进行征缴。今年5月,海南省统计局公布了2010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585元,海南省人社厅据此下发了《关于按2010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征缴社会保险费和计发社会保险待遇的通知》(琼人社发〔2011〕132号),要求各市县根据省统计局公布的2010年度社平工资标准,按照海南社会保险政策的有关规定,征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和计发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但并未要求各市县以全省社平工资的60%为最低缴费基数进行征缴。

  首先,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并非“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按本人月工资总额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最低缴费基数为所在市、县、自治县最低工资标准,并逐步过渡到不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不作为退休时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同时,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也不是“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条例》第七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有困难的,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分5年逐步过渡到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08年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2009年为70%,2010年为80%,2011年为90%,2012年为95%,2013年为100%”。

  海南省人社厅表示,全省社平工资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保险待遇的提高。以海南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为例,退休人员退休时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与全省社平工资挂钩。举例来说,假设某人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实际缴费15年,视同缴费年限为10年,若根据2009年度全省社平工资计算其月基本养老金为866元;若根据2010年度全省社平工资计算其月基本养老金为1064元,月增加养老金1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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