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养老保险制度正式启动,这是该市建立健全完善的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体系做出的又一重要举措。
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老有所养,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佳木斯市出台并正式实施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凡是佳木斯市行政区域内经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或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纳入计划管理的机关事
业单位临时用工,连续聘用一年或一年以上的(不含返聘人员和下岗再就业人员),均要参加养老保险。
临时工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分别按本人当月实发工资的20%和6%缴纳。其中个人缴费比例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高达到8%%,并实行社会统筹与《养老保险手册》制度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临时工养老金的计发标准,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构成,并按月计发。即以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为计发起点,基础养老金按本人历年缴费基数平均额的20%计发;个人账户(个人累计缴纳额)养老金按本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计发。对参保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一年,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各相应增加0.5%。
临时工缴费年限累计必须满15年以上,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方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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