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人员离开宁波市时,养老保险关系有三种处理办法:
一是可转移。对离开宁波后在其他地区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要求原参保地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储存额一并转移至职工新参保的经办机构;
二是可保留。对离开宁波后没有继续参保,一段时间后还会来宁波工作的人员,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保留他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他再次来宁波工作时,就可以继续缴费,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三是可退还。离开宁波后不具备在其他地区参保的条件,也不再来宁波工作的人员,可以提出申请,并提供宁波市社会养老保险职工中(终)止缴费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银行存折卡,经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将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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