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起,企业参保职工个人每月最低需缴费118.35元较之前多出9.65元
本报讯(记者田玥)7月1日起,我省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标准将有所调整。按照省人社厅和省统计局共同公布的2010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货币工资为29588元,我省2011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上下限也随着变化。其中,企业参保职工个人每月最低需缴养老保险118.35元,较今年7月1日之前的个人每月最低缴费108.7元多缴9.65元。
据悉,此次调整主要是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甘人社通[2011]174号)联合下发的文件精神确定的。公布的数据显示,2010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货币工资为29588元,较2009年的27177元上涨了2411元。
据了解,养老保险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两个标准缴纳。企业职工的缴费标准是按月平均工资认定的,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在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60%-300%这个区间内,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由此确定,2011年度全省养老保险的月缴费基数下限为月平均工资的60%,即(29588÷12)元×60%=1479.40元;上限为月平均工资的300%,即(29588÷12)元×300%=7397.01元。月平均工资超过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入。
其中,职工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比例缴费,企业的缴费比例为20%。职工需缴纳的8%由所在企业在发放工资中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照20%的缴费比例缴纳。
以一名企业普通参保职工为例,如以最低缴费基数来缴纳,从今年7月1日起,个人每月要缴费118.35元(29558元÷12×60%×8%),比2011年7月1日之前最低缴费108.7元(27177÷12×60%×8%)多缴9.65元。养老保险缴费增加的同时,个人账户积累随之增加,退休后享受的养老金也相应增多。
同时,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也为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12%记入社会统筹基金。按100%缴费方式计算,今年7月1日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年缴费标准将由原来的452.95元(27177÷12×20%)上调至493.13元(29588÷12×20%),上涨40.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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