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
一、申领基本养老金条件
(一)年龄条件: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年龄条件执行。
1.正常退休: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2.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45周岁。
3.因病提前退休:男职工年满50周岁以上、女职工年满45周岁以上。
(二)缴费年限条件
具体缴费年限规定如下:
1.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
2.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2013年7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3.1998年6月30日前应参保未参保,1998年7月1日以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4.提前退休,还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其从事有毒有害工种必须累计满八年;从事井下、高温工种必须累计满九年;从事高空、繁重体力劳动工种必须累计满十年。
因病提前退休须符合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核准。
二、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
1.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以本人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发[2005]38号文的规定(见表一)执行。
3.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
(1)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以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120;
(2)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6月30日前已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以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120;2006年7月1日后开始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以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个人账户计发月数。
三、渡期计发办法
为保证基本养老金新计发办法与原计发办法的平稳过渡,设置5年过渡期(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过渡期内实行将新办法与原办法对比并按差额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做法。
1.对过渡期内申领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其差额部分作为补差计发。
2.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按下列比例计发: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计发10%;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计发30%;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计发50%;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计发70%;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计发90%。
3.2011年7月1日以后申领基本养老金的,不再实行新办法与原办法对比,基本养老金按新办法计发。
4.过渡期内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统一按2006年6月30日止的标准执行,即基础养老金以所在市2004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到2001年6月30日,调整计算到2005年社会保险年度;个人账户储存额计算到2006年6月30日止,除数按12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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