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如何补缴养老保险费用?
答:省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02〕30号文件规定,符合参保条件的企业参保时,对过去应当缴纳而未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应补缴。补缴规定为:1995年12月31日以前的费用应从我市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时起的1987年开始补缴,补缴标准从地方政府的规定;96年1月1日以后至参保时的养老保险费,按照省政府规定的各相关年度缴费比例,以参保当年度的缴费工资为基数补缴,根据省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02]30号文件规定,以前从未参保的城镇个体劳动者,从实际参保缴费时起计算缴费年限,不得以向前追溯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根据市劳动保障局池劳社秘[2005]172号文件规定,有原始人事档案且档案中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招工手续且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以下人员,如本人自愿,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1)原为市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兴办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为全民或集体所有制企业(现已关闭停产或名存实亡)的职工;(2)市直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没有生产经营能力且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企业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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