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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退伍军人养老保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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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农村退伍军人如果现在是城镇户口,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局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可以从农转非之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最多从参保之月起往前补缴60个月)。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关于农村退伍军人办养老保险方面的政策。

     我父亲是一名农村退伍军人。今年56岁,于1973年1月应征入伍,履行了光荣的兵役义务,于1980年4月退役回家务农。于1995年进城打工。现在是   一名小餐馆的帮工。最近我在网上看到以下三条信息:

  1、农村籍退伍军人从事个体工商户的可以参保,(未从事个体工商户的应是个体工商户的帮工)。

  2、缴费年限最少应达到15年以上(当兵服兵役年限可按规定视为缴费年限。);

  3.农村退伍军人如果现在是城镇户口,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局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可以从农转非之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最多从参保之月起往前补缴60个月)。今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达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且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5年)及其以上,可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如果其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则可以在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按自愿原则向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提出养老保险缴费向后延续缴纳至15年之月的申请,在达到缴费年限15年的次月办理退休手续,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若不愿延长缴费的,可以办理养老保险一次性支付。

  我父亲现在是一个体工商户的帮工,请问:

  1.以上我在网上了解到的信息是否属实?

  2.他符合办养老保养的条件不?如果符合,在哪个部门办?

  3.如果他现在是城镇户口,请问符合办养老保养的条件不?

  您好:来信收悉,现对您咨询的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答复如下:根据《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个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5〕159号)及《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6〕248号)的相关规定,凡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具有本市户口,在城镇从事个体劳动的个体工商户和雇工(含农村户口),应当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个体工商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必须提供其居民身份证、本市户口、最早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提供工商行政部门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年检和税务机关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征税情况等证明资料;个人参保人员应从申报之月起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原则上不得补缴历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10年12月31日前,符合补缴历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条件,且本人自愿申请补缴的,从申报之月起最多往前补缴60个月。根据您来信中提供的情况,您父亲现可以个体工商户的雇工身份随雇主一起在其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局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如今后与雇主解除雇佣关系且本人已办理农转非,可以个人身份在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局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合计缴费年限(含其军龄)达到15年及其以上,可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合计缴费年限(含其军龄)达不到15年以上,可按自愿原则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前一月到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办理向后延续缴纳申请,在缴费年限达到15年的次月办理退休手续,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参保人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合计缴费年限(含其军龄)达不到15年以上而本人又不愿意向后延续缴纳至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一次性支付手续,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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