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如皋人社局、财政局根据省厅相关规定,联合出台了《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通知》,我市没有养老保障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可申请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通知》明确,2003年10月15日前具有城镇户籍、1996年1月1日前在城镇集体企业工作、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补缴费用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六种对象:在市属以上全民、大集体企业,镇办(指如城镇、白蒲镇、丁埝镇、石庄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人员,以及符合上述条件曾经在外省(市)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人员;在国有企业(含外省市)工作过的“五七工”、“家属工”;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因各种原因(如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等)离开原工作单位的人员(判有期徒刑及以上除外);原在县属以上大集体企业工作,后下放到乡镇的“三不变”人员;原经市(县)劳动部门批准安排到乡办企业工作的大集体计内工、劳动合同制工人;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返城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城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
《通知》规定,2011年6月30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53590元。其中2011年6月30日前达到或超过70周岁的人员补缴,按每增加一岁减少缴费1000元标准确定,最多减少不超过一万元。从2011年8月份起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011年7月1日到12月31日之间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可在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当月一次性补缴53590元,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符合条件人员向户籍所在地镇(区)劳保所申请,经人社局复审合格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通知》指出,2011年12月31日前,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人员,可一次性补缴距待遇领取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不足年限与15年之间差额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从当前参保时点起往前推算,并按各社保年度对应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补交基数。到达退休年龄时,按照《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第36号)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据了解,此次补缴政策系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一次性解决措施,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补办。本次补缴后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从2012年1月1日起参加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