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养老保险跨省转移“开闸”办理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开始实施,养老保险跨省转移“开闸”办理。河源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已接获有关部门下发的通知,1月1日起为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办理手续,手续可在45个工作日办妥。
据河源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办法》适用于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但已按国家规定领取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时转移的资金包括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两部分。计算转移资金的办法是: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统筹基金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办法》规定,流动就业的人员离开原参保地,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统一样式的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就业地参保缴费后,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只需在原参保地开具参保凭证和新参保地提出申请,其它所有手续都由相关社保机构办理,社保机构45个工作日办妥所有手续。
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当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流动人员该在哪里领取养老金?对此《办法》也作出了详细规定。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一致时,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不一致时,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则在最后参保地领取待遇,否则就依次向前推至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领取待遇;若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不一致,且各地参保时间又都不满10年,参保人则在户籍所在地领取待遇。总之,每一个缴费满1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都能在一个地方领到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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