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一直持续到今年年底。此外,在中国工作的外国籍员工也将参与到社会保险中来。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实施细则,在2011年12月31日以后,灵活就业人员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再实行补缴。作为过渡性措施,在2011年12月31日之前,允许《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补缴今年6月30日前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并按照政策征收滞纳金。
在2011年6月30日前,已取得我市行政区域内居民户籍的,三类人员在2011年12月31日前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补缴以往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免征滞纳金:
1.已参加养老保险的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中,在2011年12月31日前男已满50周岁、女已满40周岁人员;
2.夫妻双方均是参加养老保险的城镇下岗失业人员;
3.子女在学的单亲家庭,其具有监护权的父(或母)属于城镇下岗失业人员。
此外,已参加我市养老保险,并经财政、人社等部门认定参加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的国有和集体破产、困难企业职工,因企业不能正常经营,职工长期下岗,企业未能及时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因各种原因不能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经职工本人申请,可与企业签订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协议,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补缴以往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并免征滞纳金,缴费后可转回企业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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