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失业人员申领养老金,社保经办机构经初步审核通过后,打印《业务受理回执》一式二份,经办人或本人签名确认,《业务受理回执》经办人或本人和社保经办机构各一份;资料不全,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资料退还,并打印《业务登记回执》,告知需要补充的资料,待补全资料后可凭《业务登记回执》及完整的资料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上海社会保险:
办事项目
失业人员养老金申领。
办理机构
失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
办事依据
1、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9号令);
2、关于本市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若干问题的通知[沪社保业一发(1997)3号];
3、关于调整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7)27号];
4、关于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7)40号];
5、关于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二)[沪劳保养发(2007)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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