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缴纳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特殊工种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以上;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累计不满上述规定年限,退休后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二)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
1、1998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缴纳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5年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
(2)个人帐户养老金:本人帐户储存额的1/120;
2、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且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以上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1)基础养老金分两档:
(1、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15%;
(2、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
(2)个人帐户养老金:本人帐户储存额的1/120;
(3)过渡性养老金:职工退休时上一年全省社会月平均工资×1997年底前工资平均指数×1997年底前本人缴费年限×1.4%。
(4)过渡性调节金统一按省社会保险基金中心报省劳动厅、财政厅批准后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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