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出台居民养老保险新政
办法规定,参保人在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因户籍地发生变动,可以申请转移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个人账户资金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
办法规定,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构成,支付终身。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对于困难群体参保人的补贴,办法规定,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缴费的,除享受缴费补贴30元外,政府还将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养老保险费。
办法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近日出台,按照规定,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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