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构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几点思考
中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迟迟没有建立,除了政治、经济、社会条件制约和明确可行的方案外,关键是农村面临着制约养老基金投资保险金计发的“瓶颈”养老供给短缺。现行的模式都是以农民自收自支为主,但是农民收入普遍偏低,难以满足保费必须定期交纳的基本要求。因此,构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坚持城乡统筹发展方向,建立社会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框架,构建多层次农村养老保险的财政支出制度。
1.法律先行,确保农村养老保险有法可依。可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并根据我国实际,结合财政、金融和税收体制改革,尽快制定并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对资金来源、运用方向、增值渠道、保障标准、收支程序、执行政策监督等都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规范操作行为,以法制形式将农民这一合法权利确定下来,从根本上锯决农民的社会养老问题,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加强规划,建立多样化差异性养老制度。实行多样化的养老保险制度。即对农民工和农村灵活就业人员这类能够交纳一定养老保险金的农民实行城乡统筹的养老保险制度;对有一定耕地使用权的农民,可用其拥有的一定面积的耕地使用权作为养老保险的资产,只要其在申请养老保险时能够出示使用权证明,并愿意将使用权上缴政府的,可以用财政资金发放养老金;对无耕地、无纳费经济能力的贫穷农
民,国家要通过财政支出这一非纳费形式为其办理养老保险。
3.财政扶持,提高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功效。建立完善的农村养老财政支持机构,可将农村养老保险区分为纳费型养老制度与非纳费型养老制度,将两个计划制度整合发展。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对纳费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以“国家融资为主,
个人融资为辅”为原则,对贫穷落后地区的穷困人口的养老保险以非纳费保险为主,直接由财政支出为农民设立养老保险。同时必须做到:坚持五保供养制度。坚持纯女户奖励扶助制度。这是解除农民后顾之忧的重要措施,对控制农村人口增长、提高农民收入都有积极的推动作用。此外,还要坚持个人帐户的流动性。建议对农民工和灵活就业农民的养老保险实行单一个人账户,不搞统账结合模式,这样便于跨地区转移,适应农民工和灵活就业农民频繁流动需不断转移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情况。
4.配套改革,增强农民自助养老保障能力。只有在根本上让农业生产力得到发展,农业生产形成一种良性发展的自增强机制,农民的自我发展与自我保障能力才能得到加强,农民的保障问题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在宏观层面上,农村金融应强化对农业的政策性金融支持,加大农村的公共项目和基础项目建设,提高农业生产技术普及率,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在微观层面上,为农村经营者提供有效的金融服务,帮助农民进行农业项目的投资分析与风险控制,建立有效的农民储蓄—保险一贷款—农业生产的良性循环机制。储蓄保险组合提高了低收人群体拥有保险保障的可能性。政府财政除直接增加对农业生产的财政支持外,还应着重加大在农村教育发展、农村卫生条件改善、农村反贫困计划上的财政投入,并制定和执行政府财政与农村金融既密切配合又合理分工的长期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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