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认为草案关于失业保险的标准太高了。以个人失业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确定失业保险金,势必会出现失业保险金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甚至会超出很多的情况,这与失业保险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制度设计目标不符,也不利于失业人员积极求职。建议草案与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相一致,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有的地方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缴纳失业保险费一年以上,有的认为规定失业保险金门槛缺乏必要的合理性。
有的认为,应当在工作地领取失业金,而不是现行规定的户口所在地。如黑龙江来山东省的打工人员,工作了2年,如果失业了,要回户口所在地领取失业金的话,扣去来去的路费失业金就所剩无几了。如果在工作地领取失业金既方便又实惠。
很多地方规定,劳动者应当缴纳失业保险费,但一旦失业非本地户口的却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这种现象很不合理。
有的建议,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年限标准细化为十年以下、十年至二十年、二十年至三十年、三十年以上,并相应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水平。这样可以鼓励年轻时少领或者不领失业保险金,缓减年龄大时的失业压力。
有的提出,失业期间应当可以暂时不领失业金,到需要时再申领。现行规定是不领失业金视为自动放弃。20岁到40岁期间失业容易找到工作,失业期短,对失业金的依赖程度不高。40岁以后失业,不易找到工作,家庭负担沉重,此时对失业金的依赖程度很高。建议什么时候领取失业金由失业者决定,如同存款,可以累计计算,不受合并限制。
有的建议,将“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作为领取失业金条件的规定删除。目前失业的形式多种多样,应注重客观本人是否失业,而不是侧重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目前企业如果想解除某人劳动合同,会采取各种挤压手段,如降工资、换岗位,而本人如果是企业主动解除的,到其他公司就较难找到工作。因此,大多情况下是本人不得已自己提出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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