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关于取消生育保险
四川刘军:“社会保险法中没有必要单独设置生育保险制度,因为生育保险相关待遇完全可以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的支出内容。随着全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也就是全民也享受了生育保险待遇。单独设置生育保险,不仅浪费行政开支,而且用人单位没有参保积极性,生育保险参保扩面工作非常困难。目前,全国生育保险覆盖面非常窄。”
有的认为,生育是每一个人而非劳动者的健康权利。因此,不适合使用社会保险制度来解决,应当通过国家税收体系,向每一位生育妇女免费提供。非洲的一些国家都已经做到了免费住院分娩。如果通过社会保险体系来解决的话,首先有悖于公平的理念和要求,将会在就业妇女和非就业妇女以及城乡之间造成新的更大不公平。最近七八年以来,国家已经对中西部地区的农村孕产妇实施了住院分娩补助政策,今后补助力度还要进一步提高。全国实现免费住院分娩的条件已经基本具备。不能在这样的局面下,再进一步强化过去以企业为依托的生育保障模式。建议将生育保障纳入国家保障范畴,而非社会保险范畴,否则会造成新的不公正。
有的认为,生育保险应该与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不应另作规定。生育保险费应该直接归入医疗保险费用,不应单独列出,生育也是需要治疗和康复的。
有的认为,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合并有弊无利,这样只能推动生育保险走向消亡,不利于妇女权利的保护,与妇女权益保障法所确定的立法精神相违背,对女职工就业产生极大的消极作用。
有的企业反对生育保险制度,认为增加了企业用工成本,不利于企业的发展。而有的劳动者认为,生育保险待遇太低,还要缴纳一辈子,生小孩只能报销2000元,难产只能报销4000元,而生一个小孩的最低花费要8000元,建议提高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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