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有的意见认为社会保险法中没有必要单独设置生育保险制度。目前,全国生育保险覆盖面非常窄,生育保险相关待遇完全可以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的支出内容。随着全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也就是全民也享受了生育保险待遇,没有必要单独设置生育保险。有的意见提出,生育是每一个人而非劳动者的健康权利。因此,不适合使用社会保险制度来解决,应当通过国家税收体系,向每一位生育妇女免费提供。非洲的一些国家都已经做到了免费住院分娩。如果通过社会保险体系来解决,有悖于公平的理念和要求,将会在就业妇女和非就业妇女以及城乡之间造成更大的不公平。最近几年,国家已经对中西部地区的农村孕产妇实施了住院分娩补助政策,今后补助力度还要进一步提高。全国实现免费住院分娩的条件已经基本具备。
八、社会保险法应当解决养老保险的历史遗留问题。一些意见提出,有两方面的历史遗留问题应当解决,一是1995年劳动法颁布后,用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没有依法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现在这部分人已到退休年龄,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老无所养。二是原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因单位改制、减员增效而下岗,有的买断工龄,有的停薪留职,现在到了退休年龄,失去了养老保险,这个问题建议考虑解决。
社会保险法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社会共济的重要法律制度,需要集中民智,汇集民意,修改好、制定好这部法律。从社会保险法草案征求意见的进展看,社会各界对制定社会保险法的呼声越来越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已将征求意见中有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项社会保险的意见整理出意见汇总(二),并附六件来信和网上意见,刊登到中国人大网,请公众查阅,同时希望在余下的征求意见时间里社会各界继续提出更好、更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各地人民群众对社会保险法(草案)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自2008年12月28日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以来,社会关注度不减,各地人民群众继续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积极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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