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三
解决企业改制下岗人员不足缴费年限的问题
我要反映的问题是原国有或集体企业初期改革或解散,有一大批职工因为改革后自谋生路、在生活没有保障的情况下交不起养老保险,这一大批城市户口的原国有或集体企业的职工现在有的超过退休年龄,有的也将近退休年龄,可是这一大批职工已经为共产党工作了几十年,有着几十年工龄而就是因为实行养老保险后他们由于生活压力大交不起养老金(不满15年)。成为流浪者的他们都想不通,为什么为共产党工作几十年算工龄而不算养老保险的十五年年限?那么过去辛辛苦苦工作奉献了几十年,是否可以给他们合理的补偿和公平的待遇呢?
中国从一个经济落后的国家到发展中国家,而现在的中国即将步入科技与经济先进的国家,我相信一些不合理的历史遗留问题一定能得到解决。
此致
敬礼!
史新超
江苏省金坛市
2008年12月29日
信件四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的建议
一、如何提升低收入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意愿
草案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根据这一规定,社会保险缴费是由用人单位和员工个人共同承担。但现实的情况是,低收入员工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因为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势必影响其本人和家庭的生活来源,员工有一定的抵触情绪,这不利于建立和谐社会关系。我们建议,对于特殊人群或低收入人群,国家或当地政府是否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助或补贴,以切实保障员工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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