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于草案中屡次提及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和“本人工资”需要进一步定义
如草案第十一条第一、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记入个人账户。
这样规定有以下问题:
1、上述“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所有签订劳动合同和劳务关系的员工工资总额,还是指按照政策规定需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员工的工资总额?我们认为后者更符合企业的实际利益,并且不损害国家利益。
2、“本人工资”是指员工本人工资总额还是按照员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收入?缴纳基数和缴纳比例有没有最高限制?这些都需要在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
3、鉴于目前员工的基本养老保险额度普遍过低,并且企业年金也是非强制性的,无法从根本上保障员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因此我们建议缴纳基数是否可以不设最高上限,况且按照第十一条的规定,员工个人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完全记入个人账户,这对员工的利益没有任何损害。这样可以增加员工退休后的养老金的收入,保障员工生活。
三、员工如何实施跨地区缴纳社会保险需要有更进一步的明确
草案第十七条规定,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建议对跨地区转移、续缴、获取缴纳信息、领取等情况作进一步明确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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