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地方规定,医疗保险必须与养老保险同时缴纳。有的认为医疗保险费应当独立缴纳,不应要求与养老保险费捆绑缴纳。有些下岗自谋职业者,缴不起养老保险费,而医疗保险费又不能单独缴纳,致使很多人只好不缴任何社会保险费,失去了医疗保险。
有的反映,有的地方规定本市居民参加医疗保险,必须从25周岁开始参加。如果超过25岁的,必须补缴从25岁至缴费日的医疗保险费,本人29岁,现在参加医疗保险必须补缴5千多元钱,而前几年生病住院就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这是权利义务的严重不对等,非常不合理,建议规范医疗保险制度,取消各地不合理的缴费形式。
有的反映,有的地方规定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在停缴三个月后,以前的缴费年限清零,以后继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年限重新计算,这种规定很不合理,建议社会保险法能明确规定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应当累积计算。
有的反映,其妻子是下岗职工,2007年开始以自由职业者的身份参加了社会保险,2007年缴纳医疗保险费420元,2008年缴970元左右,多交了550多元,同时多享受了每个月30元钱的门诊或者药店配药钱。对此百思不得其解,多交了500多却只多享受360元的门诊或者药店配药钱,当地的社保部门也难以解释。这是对自由职业者的歧视,极不合理。
有的地方规定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25年的,退休后才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这25年的门槛太高了,建议降低。
有的提出,由于1998年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时,国务院没有明确规定视同缴费年限,使得各地政府都不承认基本医疗保险中的视同缴费年限,这就使得1998年前已经参加工作几十年的老职工退休后无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实践中,在国有企业工作十几年甚至几年的职工退休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而在国有企业工作几十年的职工退休却享受不到医疗保险待遇,这非常不公平。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建立前,不是职工不愿意缴医疗保险费,而是国家没有建立相应制度,责任在国家。《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是一个非常粗糙的文件,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地方,需要社会保险法进行具体规定,使医疗保险制度更加合理,要求法律赋予劳动者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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