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1992年年底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5年不满15年、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待遇,上海医保网站公布“关于本市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足的部分参保人员补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同时一次性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的补缴费基数一致;缴费比例,按本市现行规定执行。
一次性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按《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应由职工个人缴纳的部分(即按个人缴费基数2%的比例缴纳的部分),全部计入本人的个人医疗账户。“通知”自今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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