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获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缴费比例高于20% (含20% )的,有关市(指设区的市)及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可将单位缴费比例降低1个百分点。单位缴费比例已经低于20% 的市,不得降低单位缴费比例。据了解,此前,淄博市曾下发《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经人社厅批准,今后,淄博市将逐步降低国有(集体)及由此改制企业的单位缴费比例,2011年统一到20%,目前淄博的缴费比例为21%;其他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继续执行20%,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继续执行8% 。
据了解,按照去年公布的《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我省将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其中,单位缴费比例将逐步统一到20%。个别高于或低 20% 的市要按照统筹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逐步统一到20% 。以后年度视基金收支情况逐步统一和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仍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统一按20% 执行。
据介绍,按照淄博市下发的《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在2009年至2011年期间,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80%、100%自主选择,缴费比例继续执行20%。淄博市要求,凡全市规定执行的政策,各区县、高新区不得另行规定或擅自变更。对擅自扩大范围、弄虚作假等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