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须知
政策依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文)
一、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一)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
(二)已经建立临时缴费账户的参保人员再次跨省就业(或达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将其临时缴费账户转至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
(四)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五)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至户籍所在地的。
二、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一)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前提:
1、接收单位:是房山区参保单位,或在房山区职介中心、房山区人才存档人员。
2、转入人员:
(1)在单位、职介或人才正常参保缴费。
(2)有实际缴费年限。
(二)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手续及应提交的材料:
1、用人单位或参保人提出"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个人签字加按手印;
2、出具原参保地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原件;
3、参保单位填报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签字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
4、跨省流动就业人员与就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A4纸);
5、户籍地为本市人员,返回本市就业参保的,还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的首页、户主页及本人页--A4纸);
6、经我市区(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的,还需提交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的批件;
三、养老保险关系转出:
(一)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前提:
1、转出单位:是房山区参保单位。
2、转出人员:
(1)在单位正常参保缴费。
(2)转出前最后一个参保缴费单位:是房山区参保单位。
(二)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手续及应提交的材料:
1、办理人:参保单位
2、提交材料: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签字并按手印(两份)、转移人员身份证复印件(A4纸)、单位确认的《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一式两份,减少原因注明"转外省申请中断"。(到社保大厅"登记岗")
3、持个人签字并加按手印的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及"登记岗"业务人员签字盖章后的"减员表"(网上申报不用经办人员签字盖章)到"二00"房间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注:单位应确保"转移接续"人员,已补缴完"2010年4月至6月"的最低缴费基数差后,方可办理上述业务。
转移接续科:200房间
转移接续科联系电话:89361468或89367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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