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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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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至户籍所在地的。

  房山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须知

  政策依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文)

  一、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一)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

  (二)已经建立临时缴费账户的参保人员再次跨省就业(或达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将其临时缴费账户转至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

  (四)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五)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至户籍所在地的。

  二、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一)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前提:

  1、接收单位:是房山区参保单位,或在房山区职介中心、房山区人才存档人员。

  2、转入人员:

  (1)在单位、职介或人才正常参保缴费。

  (2)有实际缴费年限。

  (二)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手续及应提交的材料:

  1、用人单位或参保人提出"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个人签字加按手印;

  2、出具原参保地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原件;

  3、参保单位填报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签字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

  4、跨省流动就业人员与就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A4纸);

  5、户籍地为本市人员,返回本市就业参保的,还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的首页、户主页及本人页--A4纸);

  6、经我市区(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的,还需提交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的批件;

  三、养老保险关系转出:

  (一)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前提:

  1、转出单位:是房山区参保单位。

  2、转出人员:

  (1)在单位正常参保缴费。

  (2)转出前最后一个参保缴费单位:是房山区参保单位。

  (二)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手续及应提交的材料:

  1、办理人:参保单位

  2、提交材料: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签字并按手印(两份)、转移人员身份证复印件(A4纸)、单位确认的《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一式两份,减少原因注明"转外省申请中断"。(到社保大厅"登记岗")

  3、持个人签字并加按手印的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及"登记岗"业务人员签字盖章后的"减员表"(网上申报不用经办人员签字盖章)到"二00"房间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注:单位应确保"转移接续"人员,已补缴完"2010年4月至6月"的最低缴费基数差后,方可办理上述业务。

  转移接续科:200房间

  转移接续科联系电话:89361468或89367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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