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破产企业职工可补缴养老保险费
从河北省秦皇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获悉,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可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秦皇岛市日前已经开始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作。同时,企业在今年12月底以前补缴养老保险费,还可以享受适当的减收滞纳金优惠政策。
据了解,秦皇岛市可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包括:未参保人员,整体未参保单位,未参保的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现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以及中断缴费人员。
同时4类集体人员也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养老保险费:原国有、集体企业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和实行临时工缴费制度后的原临时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期间中断缴费人员;原国有、集体企业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自实行个人缴费起一直未参保缴费,现企业已经灭失,本人已达到或超过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年龄人员;由于终止劳动合同,按国家和河北省规定一次性结清有关保险待遇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不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人员;已经破产终结的企业职工。
按照规定,未参保人员,整体未参保单位,未参保的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现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中断缴费人员缴费比例为企业职工当年缴费比例。其他情况人员补缴,缴费比例为20%。
据秦皇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在今年12月底以前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可以享受适当减收滞纳金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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