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保关系转移的问题
相关政策
转移关系人员需要具备的条件:按吉林省有关政策规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参保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1)男性未满50周岁、女性未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2)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的参保地而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5)行业统筹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的。
转出人员须知:
转出社保关系时,您需持身份证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系管理处207室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窗口,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可选择由经办人员信函邮寄或由本人携带方式,将此凭证传递给接收地社保机构。在接到接收地社保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该局经办人员将转移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等资料以信函邮寄的方式,传递给接收地社保机构。要转至省外的,在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手续的同时,您要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转入人员须知:
参保人员需提供转出地社保机构为其本人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与接收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以及经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申报管理处审批的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增减、补缴明细表(无转入单位的人员需提供本市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由该局关系管理处207室审核相关材料。符合接收条件的,该局经办人员将指导参保人员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并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转出地社保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收到转出地社保机构转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等资料后,针对省外转入人员查实转移基金到账情况,将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接续手续,并告知参保人员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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