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每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并与单位缴纳部分一并申报缴纳。
缴费工资低于全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工资基数;高于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
六、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是参保人退休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主要依据之一,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从2006年1月1日起按缴费基数的8%(个人缴费部分)建立。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按记帐利率记息,社保机构每年为每位参保人员打印一张个人账户对帐单,经核对后粘贴或分插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中,妥善保存。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不计缴费年限,欠缴部分不记个人帐户,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后,补记个人帐户,计算个人缴费年限。
七、延续缴费人员如何办理延迟缴费手续
本市户籍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社保机构核准,可适当延续缴费。2006年及以前已经参保的可延缴10年,2006年后参保的可延缴5年,延缴期间本人必须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延缴后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八、如何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转移时,必须出具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的联系函,转出地社保机构为其办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转移手续。其中1998年至2005年期间个人账户规模按当时的个人账户记帐额转移,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规模(含补缴年度的个人账户)按8%转移,同时转移参保人员历年缴费工资和实际缴费指数信息。
九、缴费单位的法律责任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十、相关政策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劳社老(2006)142号]
《嘉兴市本级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嘉兴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07)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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