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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迈氮肥厂下岗职工养老遇难题 相关部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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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日前,网友在本网发帖留言反映:澄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没有调查了解就提出《关于原澄迈县氮肥厂部分人员信访件的答复和处理意见》,认为该意见中要求他们参加新农保的建议不合理,要求政府按城镇职工身份解决他们这部分下岗职工的退休和养老问题。”

  日前,网友在本网发帖留言反映:澄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没有调查了解就提出《关于原澄迈县氮肥厂部分人员信访件的答复和处理意见》,认为该意见中要求他们参加新农保的建议不合理,要求政府按城镇职工身份解决他们这部分下岗职工的退休和养老问题。”

  该问题经澄迈信访局调查核实后,给予了本网详细答复,原文如下:

  唐爱妹等上访人员原是澄迈县氮肥厂亦工亦农人员,县氮肥厂建于1974年,建厂时,为了解决工厂的人手短缺问题,由当时的人民公社推荐,县劳动主管部门以亦工亦农的用工形式将部分农村积极分子、路线教育工作者介绍到县氮肥厂工作。县氮肥厂于1979年停产,1983年在县氮肥厂的基础上组建澄迈县江南糖厂,原县氮肥厂的几十名正式工人经过县劳动部门办理了招工手续,进入了县江南糖厂工作,成为县江南糖厂的正式工人。对其他不符合招工条件进入县江南糖厂工作的县氮肥厂人员,1984年2月10日,县委、县政府联合下发《关于清退我县氮肥厂亦工亦农人员的通知》(澄发(1984)3号)文件,对我县氮肥厂亦工亦农人员全部进行清退,唐爱妹等310名县氮肥厂的亦工亦农人员回到原处参加农业生产。文件明确,清退时,进厂时持有县劳动局介绍信的,一次性发给每人500元的清退安家费。也就是说,县委、县政府当时已对唐爱妹等上访人员进行安置,回家务农后的唐爱妹等上访人员身份是农民,按照《海南省改制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琼府[2002]72号)、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关于解决未参保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府办[2011]148号)等相关政策规定,唐爱妹等上访人员不能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所以,唐爱妹等上访人员只能按规定参加我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并享有相关待遇,同时,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按规定享受待遇。

  对于澄迈县氮肥厂唐爱妹等部分亦工亦农人员上访要求解决其养老保障问题,我县于2011年12月在县委十一届119次常委会议作过专题研究,并按照会议精神给予答复。但由于唐爱妹等上访人员对相关政策理解有误,仍然继续上访反映他们的问题。针对这一情况,下一步,我们将与上访人员约谈,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安抚上访人员情绪,对于这些群体当中确实生活困难的人员,要求县民政等相关职能部门将按有关政策给予相应的救助和扶持。

  而唐爱妹等部分县氮肥厂人员之所以上访,主要是看到信访件中提到的县纺织厂、县水泥厂、县陶瓷厂的职工都是按照国有企业职工进行安置,以为他们也符合条件,但他们不清楚真正原因,县水泥厂是县建材工业公司的下属企业,县陶瓷厂是县耐火材料厂的前身,这些企业都是在2002年后我县国有企业改革中关闭的,澄迈县氮肥厂自1983年改制组建澄迈县江南糖厂后,澄迈县氮肥厂就不存在了,而《海南省改制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琼府[2002]72号)是在2002年10月才颁布实施的,因此,唐爱妹等部分县氮肥厂职工不适用《海南省改制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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