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惠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解决早期离开我市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惠市劳社[2008]182号)规定,早期离开我市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下称"申请人")原在我市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工作年限经审核确认后,可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现将有关业务办理事项通告如下:
一、范围条件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人员:
1、1978年6月1日至1994年6月30日期间离开原企业的原固定工(含干部)。原企业是指1994年7月后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统筹的我市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含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中央、军队企业及原改制破产的企业);
2、其离开原企业前的工作年限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政策规定,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二、办理程序
符合范围条件的申请人,请到本人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办理登记手续后,按照有关办事指南的指引,准备相关资料,回到办理登记手续的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申报审核手续。
三、办理时限
业务办理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开始,至2009年12月24日止,逾期不再接受申请,请符合条件的人员互相告知,合理安排申请时间。
回城未参保知青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业务,可参照办理。
具体文件规定和业务办理事项可登陆惠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sbj.huizhou.gov.cn/)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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