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区各企业主管局(公司)和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42号、苏财社[2011]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我区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范围和对象
参加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10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不含原行政性公司和有事业费的科研转制单位中转制前退休并按规定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下同)。
二、调整办法
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文件要求,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办法,具体办法如下: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费
1、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调整前基本养老金(生活费)高于1470元的,每人每月按照本人本次调整前的基本养老金(生活费)水平的10%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
2、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调整前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低于1470元的,按照缴费年限(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进行调整。
3、2010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人员,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30元、40元和50元;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20元、30元和40元。
(二)适当增发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1、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年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发100元。
2、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正高每人每月增发70元,副高每人每月增发60元。
3、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0元。
4、退休人员中的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每人每月增发50元。
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两个以上增发条件的退休人员,按就高和不重复的原则确定增发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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