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关系跨省转移
国务院《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下发以来,为了把相关精神尽快落到实处,我市结合实际制订了《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业务操作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标志着我市已全面开通养老关系跨省转移接续业务,切切实实为广大外来务工人员解除了后顾之忧,同时也为全面推进城镇社会保险制度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青岛来常务工的王爱萍有幸成为我市新办法实施后跨省转移第一人。王女士从2008年10月开始在常熟参加了城镇社会保险,连续缴费到2010年2月,于2010年4月前来办理转移手续。新办法明确了养老关系、基金在跨省转移时同时转移,转出的基金包括个人账户基金和按个人缴费工资12%计算的统筹基金。按此规定,王女士此次养老基金转移的总金额为15916.96元,其中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为6400.48元,统筹基金为9516.48元。等王女士到青岛办妥养老关系接续手续后,她在常熟缴纳的一年五个月的养老保险就顺利地转移到了青岛。截至目前,我市已为参保职工出具参保缴费凭证146份,办理跨省转续业务16人,其中转入10人,转出6人。
此外,新办法强调了社保经办机构在养老关系转移接续中所起到的主体作用,极大改变了原有的由参保人员自己往返两地、费时费力的经办模式。新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在新就业地参保后,只需用人单位或本人向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续关系的书面申请,其他的审核、确认、转续等程序,都由本地和对方社保经办机构之间沟通协调办理,体现了以人为本、统一规范、方便快捷的原则。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