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获悉,我省将对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进行修订。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百分之一点七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比原《实施办法》提高了0.2个百分点。《草案》细化了若干残疾人社会保障规定,其中提到残疾人可按照规定至少提前五年领取养老金。
残疾儿童应获免费康复救助,对不能上学的残疾孩子要送教上门
1993年,《山东省实施办法》审议通过,施行了近二十年。二十年间,我省残疾人总数已增加了210多万。为了让保障残疾人权益更有可操作性,本次提请审议的《草案》细化了政府有关部门与残联的职责。《草案》中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培育、扶持专门面向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组织;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残疾人提供捐助和服务;支持残疾人康复器械、辅助器具、特殊教育工具和无障碍设施等产品的开发和应用。
去年八月,省残联等部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中表示,对0-6岁残疾儿童实施免费抢救性康复,在定点机构接受康复训练达不到入学条件的,救助年龄可放宽到9周岁。本次《草案》再次强调了这一“救早、救小”原则,提出县级以上政府应建立新生婴儿基本病种筛查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机制。残疾人康复机构应对残疾儿童提供抢救性康复服务,所需费用从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医疗基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本级财政负担。
《草案》还提出,对参加城镇居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所需费用要从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医疗基金中支付,并逐步扩大、提高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所需费用的支付范围和标准。对享受大病救助、医疗救助的贫困残疾人,《草案》再次强调,住院费用的自付部分救助比例不低于50%。
山东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陈明甫在会上说明,保障残疾人的受教育权是提高残疾人素质的根本途径,如何解决重度残疾儿童没办法进校园学习,《草案》规定对那些到了上学年龄却又无法进校园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县(市、区)政府应该组织老师和志愿者,采取社区教育、送教上门等形式实施义务教育,并且把这些孩子纳入户籍所在地普通小学、初中或特教学校的学籍管理,并且适当放宽他们的上学年龄。《草案》还提出应适当放宽残疾学生的奖学金评定标准和贷学金审核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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