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日前,我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上报2009年度单位工资总额及职工工资收入情况和核定2010年度缴费基数有了新规定。
按照新规定,参保单位现在起,按现有职工人数范围,将参保职工2009年实发工资收入、发放月数等数据进行如实填报。并依据上报统计部门的2009年劳动统计年报中有关数据,填报申报表。没有向统计部门填报的参保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相关账册记载的人数和工资总额情况进行填报。所有参保单位务必于2010年5月31日前,向市社保局报送2009年度参保职工工资申报明细表、2009年度单位职工人数及工资总额申报表、2009年劳动统计年报。
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未公布2009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2010年度缴费基数未核定前,参保单位仍按2009年缴费基数申报2010年1月至新基数核定前养老保险费。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2009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后,市社保局统一对参保单位上报的2009年度工资总额和职工工资收入进行缴费基数核定,并在启用新基数的结算月补收(补退)至结算月期间单位和职工申报核定额差额部分。同时,将核定后的2010年单位和职工缴费基数反馈参保单位,作为2010年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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