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出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优待计生家庭政策实施办法
近日,安徽省人口计生委、省人社厅联合制定了《安徽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优待计生家庭政策实施办法》,以贯彻落实安徽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优待计生家庭政策,保障政策实施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办法》规定,安徽省计划生育夫妇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除享受统一政策外,还享受以下优待政策:
(一)对城乡独生子女父母(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农村双女父母(须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参保,试点县人民政府可适当提高缴费补贴标准。
(二)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等缴费困难群体,试点县人民政府按照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
(三)有条件的村集体对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父母参保给予适当补助。
《办法》指出,落实优待政策专项资金每年由县级人社局会同人口计生委进行预算申报,纳入财政预算,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审批金额及时计入个人账户。对资格确认错误的,应及时停止享受优待政策,并由乡(镇、街道)负责收回已发放的全部补贴资金,上缴财政专户。要建立计生家庭参保优待资金监督检查制度,每年对优待对象确认,资金预算、拨付、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办法》要求,各地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优待计生家庭的政策措施,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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