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社局日前下发通知,调整西安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按照新的标准,等级为1至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10元;等级为5至6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70元。新标准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
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为职工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已将等级为1至4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未参加工伤保险单位的工伤职工,以及尚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的老工伤人员,其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在调整后由用人单位支付。等级为5至6级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上世纪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农民轮换工的伤残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支付。
调整对象
2011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前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已经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并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工伤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调整标准
伤残津贴:等级为1至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10元;等级为5至6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70元。
伤残津贴调整后,等级为1至4级的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1430元的,调整到1430元。等级为5至6级的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1190元的,调整到11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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