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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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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按照新办法,今后,参加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参保人员,在省内跨省辖市流动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由原参保地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将其按时转移至参保人员新参保地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辽宁公布了《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此后辽宁省内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统筹资金均可实现转移。

  个人账户和统筹资金一并转

  按照新办法,今后,参加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参保人员,在省内跨省辖市流动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由原参保地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将其按时转移至参保人员新参保地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已退休人员或在12个月内达到国家、省有关规定条件的退休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自2010年7月1日起,参保人员跨省辖市流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要一并转移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和统筹资金。

  转移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参保人员跨省辖市按规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按规定应转移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统筹基金后,其流动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在城镇企业或以其他形式就业符合规定条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农村居民,因合同期满或其他原因离开原城镇企业单位返乡务农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暂予保留,个人账户储存额不间断计息。离开原城镇企业或返乡后到另一省辖市或统筹管理范围城镇企业就业的,按本通知规定的办法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转移手续。返乡后不再到城镇企业就业且已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后期出台的基本养老保险衔接办法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参保人员跨省辖市统筹管理范围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出地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按本通知规定认真核准转移人员的各项参保数据和应转出的缴费金额,如数划转应转移的资金(在划转资金时要附具缴费明细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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