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类人员可补缴养老保险
南宁市社会劳动保险事务所再次重申了相关规定。按照《决定》,以下五类人员可以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
一、是原国有企业和县级以上大集体企业的固定职工,没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或以其他灵活方式就业的。例如,张女士今年49岁,1980年1月进入某国企当固定工,1987年12月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一直自谋职业。
按规定,张女士可以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间从1988年1月算起。她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即1980年1月至1987年12月)按规定视同缴费年限。
二、是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或以其他灵活方式就业的。例如,赵先生今年58岁,1994年1月在一家私营企业工作,1996年1月企业因经营不善倒闭,从此自谋职业。赵先生可以一次性补缴1994年1月至2006年12月共13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再缴两年的保费,到了60岁,他就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了。
三、是原本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且属财政统发工资的人员,辞职或因其他原因离开原单位后,自谋职业或以其他灵活方式就业的。例如,刘女士1952年10月出生,1975年1月参加工作,在一家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至1990年12月。
1991年1月刘女士辞职做生意,并于1999年1月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刘女士现在可以一次性补缴1991年1月至1998年12月8年的养老保险费,到今年10月满55周岁时,她就能按月领取养老金。
四、是原来已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由于个人原因中断或多次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例如,王女士今年53岁,1990年1月至1991年12月在某国有企业做临时工,企业为她缴纳了养老保险费,1992年1月她被企业解聘后自谋职业,就没有继续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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