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今天发布消息,我省出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明确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在跨地区流动就业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有关政策和经办要求。其中,参保人员省内流动需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转移资金。
适用范围我省明确,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等,在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均适用于《实施办法》。跨省流动就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中,参保人员从省外转至我省,在确定省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地或待遇领取地时,按《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转移资金参保人员跨市流动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存储额外,还要转移一部分单位缴费,具体数额按缴费工资基数的12%计算确定,这样做的主要目的是平衡地区之间的资金负担,促进养老保险关系的舒畅转移。
对于在设区的市内流动就业的,《实施办法》明确了只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资金。
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对于省内跨市流动的,按照国家办法确定。对于我省户籍的参保人员从外省返回本省就业参保时,如就业地与户籍地属于不同的市,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转移到就业地。但对其中的“4050人员”,可根据本人申请,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户籍所在地或省内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同时在非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的就业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个人和单位全部缴费。其在省内再次跨市就业参保或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全部缴费(含个人账户利息)转移归集到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其中,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参保缴费的“4050人员”,不受这一年龄限制。
对于省外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国家办法确定待遇领取地为我省的,《实施办法》规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转回我省,在我省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具体的待遇领取地分两种情况:一是我省户籍的,待遇领取地可根据本人申请,按户籍地或省内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确定;二是非我省户籍的,待遇领取地根据原在省内有关市的缴费年限,按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市确定,缴费年限都不满10年的,按“从长”的原则确定,缴费年限相同的,按最后一个市确定。
涉及跨省转移接续的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涉及省内跨市转移接续的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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