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
从市人保局获悉,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精神,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11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从2012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市区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按本人本次调整前的基本养老金(生活费)水平的10%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退休人员按本人本次调整前的基本养老金(生活费)水平的10%增加后,低于180元的,再按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年限)每满一年增发1元,两项合计增发不超过180元。2011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30元、40元和50元;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20元、30元和40元。
同时,适当增发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退休人员中的原工商业者(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两个以上增发条件的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按就高和不重复的原则确定增发金额)基本养老金。
另外,各县(市)、铜山区根据省厅文件规定,结合当地实际,自主确定调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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