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现有效衔接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后,城乡居民只能开设一个账户参保缴费或领取待遇。城镇居民原已按新农保办理参保缴费或者领取待遇手续的,不再重新办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有关手续。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又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且缴费未满15年的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暂予保留;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已满15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按退保政策处理。
重复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在办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时,只能选择一种制度待遇。凡选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退保政策处理。
全市实现社会养老保险数据联网后,各县市区经办机构要针对参保和领取待遇资格等问题,加强筛选比对和审查,避免重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问题发生。
城乡居民10月底前缴费,可享当年缴费补贴
全市年内收费时间原则上定为每年10月底前,县市区可根据多年形成的缴费规律,具体确定集中收费的起止时间。城乡居民凡10月底前缴费的,都应按规定享受当年缴费补贴。
个人账户中缴费补贴与个人缴费记录时间一致,视为“缴费即补”。缴费补贴当年到位,视为“补贴及时到位”。
为符合参保条件的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的部分或全部保费、以及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的缴费补贴,在个人账户记录和财务账目中均记为缴费补贴,以保证经办机构业务、财务账目与财政部门账目的准确对账。
城乡居民16至58周岁,属按年缴费年限,参保居民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和标准,年内缴费无论标准高低,均按一年计算。除新老农保制度过渡衔接时,按《关于贯彻鲁人社字[2010]632号文件的通知》(烟人社字[2010]49号)规定一次性折算缴费年限外,不允许将按年缴费额一次性折算多年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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